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区(柜)存放,并有专用的称量器具。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