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