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开办小食杂店,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拟经营食品类别的说明;(二)经营场所平面图;(三)食品安全承诺书。仅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不需要办理备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