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开办小食杂店,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经营食品类别的说明;

(二)经营场所平面图;

(三)食品安全承诺书。

仅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不需要办理备案。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