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为公众提供良好的阅读环境和便捷高效的阅读服务,免费向公众开放馆藏阅读资源。除用于收藏的珍贵书籍、重要资料和文献外,公共图书馆的图书应当实行开架借阅,并定期流转、补充和更新。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