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第二章 阅读设施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市级公共图书馆为中心馆,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城市书房为分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服务点的总分馆体系,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和配送体系,实现通借通还,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向基层延伸。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