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共图书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家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图书馆等级标准。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