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第二章 阅读设施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规模、分布和服务需要,科学合理地规划公共图书馆、农家书屋、社区书屋、职工书屋、城市书房等公共阅读设施,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阅读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