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