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十三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