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第二章 家庭保障第八条有效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父母死亡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老年人与配偶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