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维护、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在敬老、养老、助老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组织、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