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对拒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老年人可以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部门投诉。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