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拖欠、克扣、挪用或者不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