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等机构,对集中供养的老年人应当精心照顾,热情护理。任何人不得克扣、挪用、侵占老年人的伙食费和物资。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