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等机构,对集中供养的老年人应当精心照顾,热情护理。任何人不得克扣、挪用、侵占老年人的伙食费和物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