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老年特困救助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为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
老年特困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城镇下列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和医疗费: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
(二)虽有赡养人和扶养人,但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
老年特困救助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老年特困救助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