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与改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克扣和挪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