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第二章 家庭保障第十四条有效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吞、抢夺、转移、隐匿应当由老年人继承的遗产。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