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第二章 家庭保障第十三条有效老年人对自己的合法收入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的财物。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