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第二章 家庭保障第十条有效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为其安排必要的生活用品,承担必要的家务劳动。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护理责任,并及时提供所需医疗费用。赡养人有义务耕种、照管老年人的田地、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夫妻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赡养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