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御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修复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御河流域生态保护规划,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采取综合措施,因地制宜,标本兼治,提高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