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御河流域生态保护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财政对御河流域生态保护的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御河流域生态保护。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