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御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御河流域生态保护的领导,实行河长制,建立流域生态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流域生态保护重大问题,落实保护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御河流域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