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林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对农业生产废弃物和农村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因地制宜开发农村清洁能源以及可再生资源。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