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开发矿产资源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禁止在下列区域开采矿产资源:

(一)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二)历史文化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

(三)一级国家保护公益林地、森林公园、湿地公园;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