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改善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采取有效措施,修复流域野生动植物生态分布区,营造人、水、野生动植物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

禁止下列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行为:

(一)破坏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

(二)在开放性水域移植、增殖、投放未经批准的外来物种;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