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御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修复第十五条有效改善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采取有效措施,修复流域野生动植物生态分布区,营造人、水、野生动植物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禁止下列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行为:(一)破坏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二)在开放性水域移植、增殖、投放未经批准的外来物种;(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