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优先支持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城镇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生活污水处理及供排水等公共设施,实行雨污分流,防止环境污染。对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防止直接进入河道和污染地下水。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