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河流源头保护区,实施科学造林种草,提高植被覆盖率,促进生态自然修复。

在御河河流源头保护区,不得进行采矿、采石,打井、挖泉、截流引水等破坏源头生态环境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