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配备水污染应急设施和装备,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性环境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水污染事故,编制本部门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级指导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加强对存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风险企业事业单位应急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