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流域的日常监管巡查,发现污染、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或者水质出现异常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对相关部门日常监管巡查工作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