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黑臭水体的排查和识别,出现黑臭水体时,应当制定整治方案,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及时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循环等措施进行综合整治。黑臭水整治情况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