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五章 监督第三十条已修改凡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汇报、视察工作、执法检查、提出质询、组织代表评议等方式,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