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四章 辞职、撤职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