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