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七条已修改凡依照本办法规定任免的人员,其任职、免职或者撤职,以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为准,由人大常委会以公告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须上报批准、备案和下达批复、通知的,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提请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经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的,不得先行到职、离职和对外公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