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八条已修改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市长、区长应当在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提请任命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对不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人员,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个别确需推迟任命的,市长、区长应当向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如其职务无变动,不再重新任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