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的行为: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二)散养家畜、家禽;

(三)违规倾倒垃圾和排放污水;

(四)生产、生活产生的噪声超过环境噪声标准;

(五)餐饮服务业排放油烟超过标准;

(六)在清水江水面经营餐饮业;

(七)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