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保护范围内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一)按照相关规定用火或者存放、销售易燃易爆物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

(二)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进行防火处理,公共消防设施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

(三)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

(四)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

(五)划定经营区域;

(六)车辆在规定的时间行驶和划定的地点停放。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