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保护范围内采取以下保护措施:(一)按照相关规定用火或者存放、销售易燃易爆物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二)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进行防火处理,公共消防设施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三)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四)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五)划定经营区域;(六)车辆在规定的时间行驶和划定的地点停放。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