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历史建筑进行维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古民居、老商铺等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进行维护。所有权人确实无能力维护的,经管理机构确认后,花垣县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