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核心保护区建筑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由花垣县人民政府负责改造;建设控制地带原有建筑与保护规划不一致的,由所有权人进行改造,花垣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