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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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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十条

有效

花垣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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