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确定本市科技进步及高新技术重点发展领域,并予以发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