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科学技术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加强对青少年的科学技术教育,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