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二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造就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