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对科学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保障科学技术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