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研究与开发应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研究开发机构实行院(所)长负责制、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依法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机构设置、经费使用、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