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研究与开发应用第十九条有效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开展研究开发活动。鼓励企业之间,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联合建立行业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技术联盟、工程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究开发机构,增强企业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能力和标准制订能力。鼓励外商和台、港、澳商投资创办研究开发机构。鼓励各类研究开发机构在具备条件时注册为独立法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