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研究与开发应用第二十条有效经认定的研究开发机构依法享受财政等有关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以及在厦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依法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依法优先予以办理入关手续。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