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研究与开发应用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对具有或者可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当优先立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