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个人和组织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组建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经认定的民营科技型企业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