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十六条有效鼓励个人和组织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组建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经认定的民营科技型企业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