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十五条有效鼓励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